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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总则
1、为保证我院公正有序地开展硕士研究生论文答辩工作,严格学术规范,保证学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有关文件的精神,以及《中国政法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的规定,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和经验,制定本规程。
2、本规程所称的论文答辩工作,包括论文提交程序、论文评阅程序和论文答辩程序。
3、学院成立论文答辩工作小组,负责对论文答辩工作中的有关具体事项作出决定。学院论文答辩工作小组成员,由主管研究生工作的院长(或副院长)、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或副主席,或主席指定的1名委员)和院研究生工作办公室主任共3人组成。
4、参加论文答辩工作的专家和其他工作人员,应当本着“忠于学术、坚持标准、严格要求、秉持公正”的原则,认真履行职责,并遵守保密纪律。
5、参加本院各学科答辩的硕士学位论文,应当达到以下基本标准:(1)对所研究的课题有独自的见解,表明作者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2)遵守学术道德,符合学术规范。
第二条 论文提交程序
1、参加答辩的论文,必须事前经导师推荐。导师推荐表为启动评审和答辩程序的形式要件。导师推荐表由学院研究生办公室审查确认后存档。
2、参加答辩的论文,应按照学校的统一规格印制,并按当年规定的数量提交。提交的论文包括三种格式:①提交评阅的论文,封面不显示作者和导师的姓名,亦不得的在论文的前言、后记和其他地方显示作者和导师姓名。②提交答辩委员会的论文,封面显示作者姓名,但不得显示导师姓名,亦不得的在论文的前言、后记和其他地方显示导师姓名。③提交上报和存档的论文,封面显示作者和导师姓名。提交评阅和答辩的论文,不得包括对导师和其他人员致谢的前言和后记。
3、外国留学生、港澳台学生的论文,可以在封面注明“外国留学生”、“港澳台学生”字样。
4、所有提交的论文,应包括中英文摘要、目录、正文和参考书目。正文中应当有前言、结论和符合通常规范的脚注。
5、论文作者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将符合规定格式和数量的论文送交学院研究生工作办公室或者其他指定地点。逾期不提交的,或者规定时间届满时所交论文不符合规定格式和数量的,不得参加本次答辩。
6、对于已经提交的论文,学院有权在任何时候组织力量进行抽查。有抄袭、剽窃等舞弊作伪行为者,由学院指定的专家小组对查证结果作出认定,报院务会作出处理决定。
第三条 论文评阅程序
1、硕士论文评阅,实行双向匿名制,即不向评阅人披露作者和导师的姓名,评阅人姓名和单位不予公布。
2、硕士论文评阅,聘请1至3名评阅人。评阅人须为对论文所涉学科有一定研究的教授、副教授或者有相当专业职称的专家。
3、论文评阅人由各研究所提出名单,学院论文答辩工作小组确定聘请方案。学院论文答辩工作小组在确定评阅人聘请方案时,可以不受研究所提名范围的限制。评阅人聘请方案应当严格保密。
4、学院应安排专人在答辩开始前将论文和评阅书由学院送达给评阅人。评阅书附评分表。评阅书首页为评阅人个人信息,收回后由专人保管,严格保密,于当期学位评定工作结束时归档。
5、提交评阅的论文,有1名评阅人不同意作者参加本次答辩的,应增聘2名评阅人。增聘评阅人中有1人不同意的,该论文不得参加本次答辩。
评阅人为2人以上,其中有2名评阅人不同意作者参加本次答辩的,无需增聘评阅人,该论文不得参加本次答辩,只能在下一年度申请答辩
6、论文经评阅能够参加本次答辩的,应当将评阅书隐去评阅人姓名、单位和签名后复印,复印件供答辩委员会参考。评阅书的内容,可以在答辩中宣读。答辩委员也可以就评阅书中的意见向答辩人提问。
第四条 论文答辩程序
1、答辩委员会由3至5名与论文有关学科的教授、副教授组成。教授、副教授人选不足的,也可以吸收任现职4年以上的讲师参加,但不得超过1人。答辩委员会主席原则上应由具有硕士生导师资格的教授或副教授担任。
2、答辩委员组成人员、秘书的名单及参加答辩的论文编组由学院论文答辩工作小组决定,并在答辩开始前保密。答辩委员组成人员和论文编组,不受所在学科、单位的限制。
3、提交答辩的论文,应当在答辩开始之前,提前至少15天由答辩委员会秘书分别送交各答辩委员。
4、答辩实行导师回避制和导师匿名制。用于答辩的论文上不显示导师名字。导师不得参加自己所指导论文的答辩委员会,也不得进入该论文的答辩现场。
5、答辩程序分为以下几个阶段:①答辩委员会主席宣布答辩委员会组成人员;②作者介绍论文的写作目的、研究方法、体系构架、主要观点和结论、主要创新之处和存在的不足;③答辩委员提问;④作者回答提问;⑤答辩委员会评议表决。参加同一答辩委员会答辩的论文在2篇以上的,程序③④可采用数名作者先分别依次提问再分别依次回答的办法,程序⑤应当在本组论文全部答辩完毕后集中进行。
6、答辩委员会评议时,可以根据论文质量和答辩情况进行评价和排名。评议后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表决事项为是否通过论文和是否授予硕士学位。全体委员中三分之二同意的为通过。
7、表决后,秘书应将表决结果当场报告答辩委员会。答辩委员会根据不同表决结果,结合评议情况,以下列方式做出决定:
(1)经表决5票同意通过的论文,评定为优秀或良好。
(2)经表决4票同意通过的论文,评定为良好或及格。
(3)经表决2票以上(含2票)不同意通过的论文,经到场答辩委员过半数通过,按以下方式之一处理:①不予通过,并不得重新答辩;②不予通过,但允许修改论文,半年以后一年以内重新答辩一次。凡按第②种方式处理的论文,重新答辩时不得评为优秀;重新答辩仍未通过的,不得再次答辩。
8、五人答辩委员会中有2名委员不到场,或者三人答辩委员会中有1名委员不到场的,答辩程序不得进行。五人委员会中有1人因故不能到场或不能继续在场参加答辩和表决的,答辩程序可以进行,但该缺席委员应当提出其是否同意通过论文的书面意见,委托答辩委员会主席或其他答辩委员按照该书面意见代为填写表决票。对于该委员不能到场的事实和原因,由秘书记录在案。
9、答辩委员会已经做出的决定,任何人不得更改。
10、论文答辩结束后,答辩委员会秘书应在2日内将答辩的有关材料上报学院研究生工作办公室,由后者汇总后提交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
第五条 救济和监督
1、未获通过的论文,作者认为答辩委员会严重违反程序规定的,可以在提出并证明相关事实的情况下,向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再答辩的书面申请。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后,经到会委员表决三分之二多数通过,可以撤销答辩委员会决议,另行组成答辩委员会进行答辩。再答辩的相关程序依照本规则第四条的有关规定。表决未通过再答辩申请的,维持答辩委员会决议。
2、论文作者及其导师,不得以作者的就业、任职等个人利益为理由,要求答辩委员会在做出决议时予以照顾,或者要求改变或不执行答辩委员会已经做出的决议。答辩委员会和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在履行职责时,对此类要求一律不予考虑。
3、获得通过的论文,作者有抄袭剽窃、弄虚作假或其他违反学术道德和程序公正的行为的,任何人可以向学院提出异议。学院可以对此组织调查,并将调查结果交指定的专家小组作出认定后,提交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后,以三分之二多数决议的方式,向院务会或者学校学位委员会提出处理建议。
4、评阅人、答辩委员和秘书,有涉嫌徇私舞弊、收受贿赂、打击报复等行为的,任何人可以具名举报。经调查举报属实的,学院应将情况上报学校,由学校做出处理决定。查无实据的,应当对举报人和被举报人做出口头说明。对匿名举报,除了已提供可靠证据的外,不予受理。
5、导师不正当干涉评阅人、答辩委员会工作的,学院将视其情节,予以告诫或者通报批评。
第六条 附则
1、本规程经本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通过后生效实施。
2、本规程未规定的事项,上级机关的规范性文件有规定的,或者本规程的规定与上级机关的规范性文件不相符合的,以上级机关的规范性文件为准。
3、具有研究生同等学力人员的学位论文,其评阅人和答辩委员会的组成,执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1998年6月18日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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